事项名称 | 药品零售企业设立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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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2005000 | 实施编码 | 11152500MB1615816H300017200500001 |
实施主体 | 锡林郭勒盟市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500MB1615816H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43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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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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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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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齐小领、刘志华 | 2个工作日 | 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转至下一个环节;要件不齐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流程结束。 | 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转到下一个环节;要件不齐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流程结束。 | 否 |
审核 | 冯丽娜 | 2个工作日 | 对材料要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许可事项,转至旗县局进行现场验收;要件不齐全的,退回企业补证材料。 | 符合条件,转至旗县局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条件,退回企业补证。 |
是 (查看) |
审批 | 巴雅尔图 | 1个工作日 | 对要件真实性、有效性复核,对旗县局验收通过的企业做出最终决定,符合条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未通过,不予许可。 | 符合条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不予许可。 | 否 |
办理地点: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 19 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四楼4F-A18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坐10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大厅下车
到现场次数 0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暂无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5
0479-8109715,0479-12345
0479-12345
办事指南各项指标的评价满分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