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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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039000 | 实施编码 | 1115020001153615043000109039000 |
实施主体 | 包头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200011536150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申报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中介服务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5 |
数量限制 | 否 | 通办范围 | 定点办理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查看详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校车驾驶许可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收费依据:不涉及收费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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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田忠 | 2个小时 | 1 | 1 | 否 |
审查 | 田忠 | 2个小时 | 1 | 1 | 否 |
决定 | 田忠 | 1个小时 | 1 | 1 | 否 |
办理地点: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8号
办理时间: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到现场次数 0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暂无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电话:0472-5180849
电话:0472-5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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