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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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872001000 | 实施编码 | 11152500MB1615816H3000872001000 |
实施主体 | 锡林郭勒盟市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500MB1615816H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9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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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举报奖励决定书不予奖励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预审(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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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其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私屠乱宰以及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虚标含量标识、擅改生产日期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可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同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二)举报提供的线索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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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毕力格 | 1个工作日 |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否 |
审查 | 毕力格 | 12个工作日 | 材料的初审及按照要求审查。 | 是否同意申请 | 否 |
决定 | 林岩 | 1个工作日 | 审批的最终审核 | 是否同意申请 | 否 |
办结 | 林岩 | 1个工作日 | 给申请者回复 | 是否奖励 | 否 |
办理地点: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10路公交车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到现场次数 1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当事人举报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属实后,奖励需本人到场领取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起90日内调查终结
0479-6833021,0479-12345
0479-12345
办事指南各项指标的评价满分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