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焰火燃放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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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024000 | 实施编码 | 1115020001153615043000109024000 |
实施主体 | 包头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200011536150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申报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4 |
数量限制 | 否 | 通办范围 | 定点办理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焰火燃放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核验(III级) |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收费依据:不涉及收费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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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一一 | 1个工作日 | 1 | 1 | 否 |
审查 | 一一 | 1个工作日 | 1 | 1 | 否 |
决定 | 一一 | 5个工作日 | 1 | 1 | 否 |
办结 | 一一 | 1个工作日 | 1 | 1 | 否 |
办理地点: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政务服务局二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办理地点: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政务大厅1楼公安综合受理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到现场次数 1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核验燃放企业信息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电话:0472-3619290
电话:0472-3619289
办事指南各项指标的评价满分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