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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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临时入境驾驶许可 | ||
基本编码 | 150109017000 | 实施编码 | 1115250001165921423150109017000 |
实施主体 | 锡林郭勒盟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500011659214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39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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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预审(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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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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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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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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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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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金宵 | 1个小时数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胡内容和要素。 | 业务受理 | 否 |
办结 | 金宵 | 1个小时数 |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 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 否 |
办理地点 | 锡林浩特市南郊社区塔本陶拉盖207国道东5公里锡林郭勒盟车辆管理所综合服务大厅一楼1-13号窗口。提供“潮汐服务”,根据车管所大厅人流量,提早上班一小时或延后下班一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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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锡林郭勒盟车辆管理所暂无公共交通路线,需办理人自行前往。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临时入境驾驶证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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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内发改费字【2005】1892号 |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
备注 | 暂无 |
根据《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规定:第十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第十一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第十二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款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3.【部委规章】《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一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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