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
事项名称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许可 | ||
基本编码 | 000172030000 | 实施编码 | 11152500MB1615816H300017203000002 |
实施主体 |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500MB1615816H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89 |
办事信息 | |||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查看详情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查看详情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查看详情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
受理 | 刘志华 | 2个小时数 | 1、申请内容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涵盖法规要求的内容及要素; 5、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材料补正告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 否 |
审查 | 冯丽娜 | 2个小时数 |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通过的,出具核准、审批文件;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不予核准、审批文件。 | 否 |
决定 | 巴雅尔图 | 2个小时数 | 对审查步骤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 | 批复决定、许可内容。 | 否 |
制证与送达 | 萨仁呼和 | 2个小时数 | 依决定制发证书 | 制证或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 否 |
办理地点 |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4楼18号窗口。预约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均可预约延时服务;预约延时服务方式:1、预约电话:0479-6832044、0479-8263792。2、线上预约:登录“蒙速办”app进行预约;3、现场预约:政务服务大厅咨询一楼导办台或四楼18号窗口预约服务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坐10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大厅下车 |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4.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部门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哪些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
---|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发布。 |
有效期是几年?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的区别? |
---|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