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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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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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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 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咨询电话 0479-8216934,0479-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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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189000 实施编码 11152500MB197861753000120189000
    实施主体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2500MB1978617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28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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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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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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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审查 决定 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马仲海、杨旭江 1个工作日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
    审查 金荣 1个工作日 满足下列条件,申请准予批准: (一)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申请资料; (二)所使用的设备依法取得相关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申请资料; (三)不完全具备条例规定的设置、使用相关设备的条件。 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退回办件整改。

    (查看)

    决定 阿拉腾苏和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审批通过;批审不通过,退回办件整改。
    办结 马仲海、杨旭江 1个工作日 核实证照信息准确与否。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1楼14-19号综合受理窗口 。预约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均可预约延时服务;1.预约电话:0479-8216934。2.线上预约:登录“蒙速办”app进行预约;3.现场预约: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导办台预约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10路公交车在锡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车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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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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