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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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3001000 | 实施编码 | 1115000001151229802000113001000 |
实施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000011512298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申报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6 |
数量限制 | 否 | 通办范围 | 定点办理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查看详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办结通知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预审(II级) |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5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收费依据:不涉及收费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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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李彬 | 2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审查 | 李彬 | 2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决定 | 李彬 | 2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办结 | 李彬 | 2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公交路线:市内乘4路、33路、60路、63路、95路公交到内蒙古财政厅下车
到现场次数 1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书面审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电话:0471-4192131
电话:0471-419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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