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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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025000 | 实施编码 | 1115020067068734X33000117025000 |
实施主体 | 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20067068734X3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申报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3 |
数量限制 | 否 | 通办范围 | 定点办理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对XX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申请的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查看样本 |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核验(III级) |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符合申办条件,申办文件符合标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收费依据:不涉及收费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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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吴媛媛 | 1个小时 | 要件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由综合窗口受理。 | 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审原件留复印件 | 否 |
审批 | 吴媛媛 | 1个小时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在承诺期限内告知审批结果。 | 由行政审批科告知审批结果并出具批准文件、批复或证照,送交统一出件窗口出件。 | 否 |
办理地点:包头市建华南路政务服务大厅2楼D35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到现场次数 1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递交材料及领取批复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电话:0472-6862637
电话:0472-686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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