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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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8009000 | 实施编码 | 11152129011623457L4000118009000 |
实施主体 | 新巴尔虎右旗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129011623457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42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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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路管理行政许可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预审(II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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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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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韩宗宝 | 1个工作日 | 1.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2.设计和施工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不危及公路安全;3.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全、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符合规范要求;4.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妨碍安全视距,不影响通行;6.同意在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限时拆除。 | 公路管理行政许可证 | 否 |
审核 | 王春明 | 3个工作日 | 1.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2.设计和施工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不危及公路安全;3.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全、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符合规范要求;4.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妨碍安全视距,不影响通行;6.同意在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限时拆除。 | 公路管理行政许可证 | 否 |
办结 | 张湘玉 | 1个工作日 | 1.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2.设计和施工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不危及公路安全;3.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全、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符合规范要求;4.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妨碍安全视距,不影响通行;6.同意在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限时拆除。 | 公路管理行政许可证 | 否 |
办理地点: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大街交通运输局三楼综合办公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到现场次数 1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必须到现场勘查一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0470-6406100,0470-12345
0470-12345
办事指南各项指标的评价满分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