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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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25000 | 实施编码 | 1115212934134918X6400013102500001 |
实施主体 | 新巴尔虎右旗市场监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12934134918X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3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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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1.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4.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5.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6.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7.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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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金亮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受理 | 否 |
审评查验中心现场核查 | 金亮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审评查验中心现场核查 | 否 |
首席代表批准 | 金亮 | 2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首席代表批准 | 否 |
大厅制证 | 金亮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批准 | 大厅制证 | 否 |
办理地点: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大街56号综合楼大厅二楼03、04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到现场次数 0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暂无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0470-6407716,0470-12345
047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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