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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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812001000 | 实施编码 | 11150200011536177U3000812001000 |
实施主体 | 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200011536177U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4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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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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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奖励报告 |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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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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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张淑芬 | 1个工作日 |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符合要求后审核通过,2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成。 | 否 |
审核 | 张淑芬 | 3个工作日 | (一)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二)决定是否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标准和方式。 | 符合要求后审核通过 | 否 |
决定 | 张淑芬 | 1个工作日 |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兑现奖励 | 兑现奖励,发放证书或者牌匾等。 | 否 |
办理地点:包头市九原区稒阳道56号包头市政务大厅4楼2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坐23路、44路、50路、54路、56路公交车,到市劳动大厦或市检察院站下车即到;乘坐19路公交车到市劳动大厦站下车即到。
到现场次数 0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暂无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0472-2898097,0472-12345
0472-12345
办事指南各项指标的评价满分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