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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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003000 | 实施编码 | 11152100MB1730208X4000116003000 |
实施主体 | 新巴尔虎右旗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100MB1730208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中介服务 |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1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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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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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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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刘迪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受理;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受理。 | 否 |
审查 | 刘迪 | 3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受理;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受理。 | 否 |
办结 | 刘迪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准确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办理地点: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乌尔逊大街环境保护局三楼综合业务股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到现场次数 0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暂无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0470-3922009,0470-12345
0470-12345
办事指南各项指标的评价满分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