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
基本编码 | 000120212000 | 实施编码 | 11152129011623449R4000120212000 |
实施主体 | 新巴尔虎右旗农牧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129011623449R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2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预览 预览 |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预审(II级)
查看详情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
受理 | 张娜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受理;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受理。 | 否 |
审核 | 张娜 | 5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审核 | 否 |
办结 | 一一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办结 | 否 |
办理地点: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呼伦大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楼一楼102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到现场次数 1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查证验物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0470-6402642,0470-12345
0470-12345
办事指南各项指标的评价满分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