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设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许可 | ||
---|---|---|---|
基本编码 | 150180009000 | 实施编码 | 1115212901162322XA4150180009000 |
实施主体 | 新巴尔虎右旗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12901162322X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中介服务 |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15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查看详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许可 |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查看详情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影响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二)不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必须修建的,要留出大于该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
受理 | 陈风蕾 | 1个小时数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受理;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受理。 | 否 |
审查 | 陈风蕾 | 1个小时数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受理;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受理。 | 否 |
决定 | 陈风蕾 | 1个小时数 | 材料齐全、准确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办结 | 陈风蕾 | 3个小时数 | 材料齐全、准确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办理地点: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阿镇乌尔逊大街住建局三楼人防办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
到现场次数 0 次
必须到现场说明
暂无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说明
0470-6402596,0470-12345
0470-12345
办事指南各项指标的评价满分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