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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锡林郭勒盟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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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基本编码 000117051000 实施编码 11152500011659222W3000117051000
实施主体 锡林郭勒盟住建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2500011659222W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中介服务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11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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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盟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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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可提供电话预约8262930,办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收费标准和依据
暂无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受理
  • 审核
  • 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赵鲁 1个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核 徐颖飞 5个自然日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评定合格或者不合格
办结 赵鲁 1个自然日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合格或不合格
办事情形与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4楼B13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坐10路公交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下车


常见问题
  • 图纸要求? 需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竣工图,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审图机构审图合格章,消防专项审查合格章,施工单位竣工图章。
  •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若有疑问,请电话咨询或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 服务承诺

    到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说明

    暂无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15(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7(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 咨询方式

    0471-6610269,0479-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9-12345

  •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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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意 0%
    非常不满意 0%
  • 指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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