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报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属实后,奖励需本人到场领取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起90日内调查终结
0479-6833021,047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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