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说明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0471-6610269,047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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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4楼B13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坐10路公交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下车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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