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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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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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及对象 |
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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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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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敖汉旗民政局 | 遗体接运 | 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文件 | 敖汉旗境内去世人员 | 310/具 | 敖汉旗殡仪馆 |
2 | 敖汉旗民政局 | 遗体存放 | 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文件 | 敖汉旗境内去世人员 | 3日内330/具 | 敖汉旗殡仪馆 |
3 | 敖汉旗民政局 | 遗体火化 | 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文件 | 敖汉旗境内去世人员 | 750元/具 | 敖汉旗殡仪馆 |
4 | 敖汉旗民政局 | 骨灰寄存 | 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文件 | 敖汉旗境内去世人员 | 110元/年盒 | 敖汉旗殡仪馆 |
5 | 敖汉旗民政局 | 骨灰安葬 | 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文件 | 需骨灰安葬的逝者 | 3000元/座 | 敖汉旗西梁山公墓 |
6 | 敖汉旗教育局 | 初中毕业年级 | 赤发改费字[2012]484号《关于赤峰市中考考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赤教字[2012]15号《关于调整初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初中毕业生 | 参加体育测试考生收费标准每生180元,不参加的考生为每生120元 | 敖汉旗教育局 |
7 | 敖汉旗教育局 | 初二年级地理、生物会考科目考务费 | 赤发改费字[2012]484号《关于赤峰市中考考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赤教字[2012]15号《关于调整初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初二学生 | 每生30元 | 敖汉旗教育局 |
8 | 敖汉旗教育局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幼儿园管理条例》,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赤峰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赤发改费字﹝2015﹞35号) | 入园幼儿 | 一、城镇幼儿园: 市级示范园350元/生、月 二、农村牧区幼儿园: 1.市级市范园250元/生、月 2.自治区一类园200元/生、月 3.自治区二类园150元/生、月 4.自治区三类园100元/生、月 |
各幼儿园 |
9 | 敖汉旗教育局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注册费 | 内发改费函[2014]37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高二学生 | 每人10元 |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10 | 敖汉旗教育局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测试费 | 内发改费函[2014]37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高三学生 | 每人4元 |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11 | 敖汉旗教育局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 | 内发改费函[2014]37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高二、高三学生 | 每人每科25元 |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12 | 敖汉旗教育局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考查费 | 内发改费函[2014]37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高三学生 | 每人每科25元 | 赤峰市教育局 |
13 | 敖汉旗教育局 | 高考考试 | 内发改费函[2014]37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参加高考学生 | 普通高校考试考生每人190元、体育专业考试每人每次135元、艺术加试每人每次400元 |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14 | 敖汉旗教育局 | 成人高考考试 | 内发改费函[2014]374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参加成人高考人员 | 成人高校招生每人次130元 |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
15 | 敖汉旗卫健委 | 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内容已经变动 无征收条款 2.【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失效))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没有关于征收规定 |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子女的监护人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失效) |
敖汉旗卫健委 |
16 | 敖汉旗卫健委 | 预防接种劳务费 |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试行预防接种收取劳务费的通知》(1984年5月28日) | 接种人员监护人 |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试行预防接种收取劳务费的通知》(1984年5月28日) | 敖汉旗卫健委 |
17 | 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防易地建设费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必须缴纳人防建设费,具体数额和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
民用建筑建设单位 | 1.【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包括居民住宅楼),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首层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区旗县每平方米1400元。 二、新建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含城市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区旗县每平方米30元。 |
税务部门 |
18 | 敖汉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缴入国库的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 | 1.【规范性文件】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人防委字【1985】9号) 根据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充分发挥人阶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建设,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没和人民生活服务。凡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与使用单位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报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2.【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防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平时使用人防战备工程及其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内人防字【1986】4号)第六款(一)使用人防战备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经营商业、饮食服务业、工业生产、粮油饲料加工、机械修配、文体娱乐活动,用于各种经营性物资库、石油库、粮库、医院及敷设通信线缆,其他管线和已实现平战结合并有经济效益的医药库、弹药库、军械库、服务站等,按使用工程的建筑面积造价收费时,呼市、包头、赤峰每月不得低于千分之三至五,其他地区每月不得低于千分之二至四;按使用面积平方米收费时,呼市、包头、赤峰、集宁每月不得低于三至五元,其他地区每月不得低于二至四元。(二)抽用人防工程战备冷风降温、利用人防战备工程排水井点及工程内部水源的,按当地规定的价格和风机引风量、用水量计算收费。(三)使用人防战备工程施工排出的土、碴、石、砂等副产品的,按当地规定价格和实际用量计算收费。(四)使用人防战备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按设备、设施原值及使用年限计算收费。(五)租用人防战备通信线、揽和安装电话总机、分机的,按规定收取租赁费和装机费。(六)经人防部门审查,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战备工程,而本单位长期不愿使用的,人防部门有权推荐和调剂使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果工程所在单位不让使用,则由该工程所在单位每月按工程建筑造价缴纳千分之一的费用,同时,计划和城建部门今后不得批准该单位修建相同用途的地上建筑。(七)单位工程全部由本单位投资建设的,不交纳使用管理费;凡由人防投资和单位共同投资的,可按投资比例收费。第九款使用管理费的收取(一)使用人防战备工程的使用使用管理费,如按建筑造价计算时,有原始记载的,按原始记载计算,没有原始记载的,可按下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或双方协商确定。地上房屋建筑,砖木结构的为一百五十元;土木结构的为一百二十元;地下工程,砖石混合结构的为三百元;混凝土结构的为四百元;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为五百元;设备设施按现行价格估算计算。 |
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 1.【规范性文件】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人防委字【1985】9号) 根据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充分发挥人阶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建设,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没和人民生活服务。凡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与使用单位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报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2.【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防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平时使用人防战备工程及其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内人防字【1986】4号)第六款(一)使用人防战备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经营商业、饮食服务业、工业生产、粮油饲料加工、机械修配、文体娱乐活动,用于各种经营性物资库、石油库、粮库、医院及敷设通信线缆,其他管线和已实现平战结合并有经济效益的医药库、弹药库、军械库、服务站等,按使用工程的建筑面积造价收费时,呼市、包头、赤峰每月不得低于千分之三至五,其他地区每月不得低于千分之二至四;按使用面积平方米收费时,呼市、包头、赤峰、集宁每月不得低于三至五元,其他地区每月不得低于二至四元。(二)抽用人防工程战备冷风降温、利用人防战备工程排水井点及工程内部水源的,按当地规定的价格和风机引风量、用水量计算收费。(三)使用人防战备工程施工排出的土、碴、石、砂等副产品的,按当地规定价格和实际用量计算收费。(四)使用人防战备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按设备、设施原值及使用年限计算收费。(五)租用人防战备通信线、揽和安装电话总机、分机的,按规定收取租赁费和装机费。(六)经人防部门审查,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战备工程,而本单位长期不愿使用的,人防部门有权推荐和调剂使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果工程所在单位不让使用,则由该工程所在单位每月按工程建筑造价缴纳千分之一的费用,同时,计划和城建部门今后不得批准该单位修建相同用途的地上建筑。(七)单位工程全部由本单位投资建设的,不交纳使用管理费;凡由人防投资和单位共同投资的,可按投资比例收费。第九款使用管理费的收取(一)使用人防战备工程的使用使用管理费,如按建筑造价计算时,有原始记载的,按原始记载计算,没有原始记载的,可按下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或双方协商确定。地上房屋建筑,砖木结构的为一百五十元;土木结构的为一百二十元;地下工程,砖石混合结构的为三百元;混凝土结构的为四百元;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为五百元;设备设施按现行价格估算计算。 |
敖汉旗人民防空办公室 |
19 | 敖汉旗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发改费字【2005】120号) |
土地复垦费 | 15000-75000元/公顷 | 敖汉旗自然资源局 |
20 | 敖汉旗自然资源局 | 土地闲置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出让开发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发改费字【2005】120号) |
房地产开发土地闲置费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 | 敖汉旗自然资源局 |
21 | 敖汉旗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费 | 1.【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地役权;(六)抵押权。 | (一) 不动产登记及工本费: 1、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费80元, 工本费10元。 2、非(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费550元. 工本费10元。 (二)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三)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2、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 3、申请与房座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4、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 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8、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漁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9、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10、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11、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2、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子以免收的。 (四)只收不动登记本费的: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換发证书的。 |
敖汉旗自然资源局 |
22 | 敖汉旗自然资源局 | 耕地开垦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 | 耕地被占用前5年平均亩产值的10-15倍 | 敖汉旗自然资源局 |
占用二级基本农田 | 耕地被占用前6年平均亩产值的8-10倍 | |||||
占用一般耕地 | 耕地被占用前7年平均亩产值的5-7倍 | |||||
23 | 敖汉旗公安局 | 居民身份证办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公民 | 申领、换领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 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 敖汉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及户籍派出所 |
24 | 敖汉旗公安局 | 临时身份证办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公民 | 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 敖汉旗公安局治安大队 |
25 | 敖汉旗公安局 | 驾驶证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所有车型 | 10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26 | 敖汉旗公安局 | 考试报名费 | 内发改费字(2005)1892号 | 所有车型 | 30元/人.次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27 | 敖汉旗公安局 | 科目一(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 | 内发改费字(2005)1893号 | 所有车型 | 80元/人.次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28 | 敖汉旗公安局 |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 | 内发改费字(2005)1894号 | 小型汽车 | 170元/人.次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29 | 敖汉旗公安局 |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 | 内发改费字(2005)1895号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 | 80元/人.次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30 | 敖汉旗公安局 |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 | 内发改费字(2005)1896号 | 小型汽车 | 210元/人.次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31 | 敖汉旗公安局 |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 | 内发改费字(2005)1897号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 | 120元/人.次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32 | 敖汉旗公安局 | 汽车反光号牌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汽车 | 100元/副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33 | 敖汉旗公安局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摩托车 | 35元/面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34 | 敖汉旗公安局 | 挂车反光号牌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挂车 | 50元/面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35 | 敖汉旗公安局 | 牌照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40元/副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36 | 敖汉旗公安局 | 行驶证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小型以上汽车、小型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 | 10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37 | 敖汉旗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小型以上汽车、小型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 | 10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38 | 敖汉旗公安局 | 普通护照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内地居民 | 160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39 | 敖汉旗公安局 | 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内地居民 | 160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40 | 敖汉旗公安局 | 护照加注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内地居民 | 15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41 | 敖汉旗公安局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内地居民 | 80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42 | 敖汉旗公安局 | 一次有效签注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内地居民 | 15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43 | 敖汉旗公安局 | 二次有效签注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内地居民 | 30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44 | 敖汉旗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内地居民 | 80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45 | 敖汉旗公安局 |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一次有效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内地居民 | 15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46 | 敖汉旗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内地居民 | 80元/本 | 敖汉旗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47 | 敖汉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正高级职称) | 1.【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高级职称由每人次220元调整为,正高级每人320元,副高级每人28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由每人次100元调整为15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由每人次60元调整为100元。 |
专业技术人员 | 320元每人 | 敖汉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副高级职称) | 1.【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高级职称由每人次220元调整为,正高级每人320元,副高级每人28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由每人次100元调整为15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由每人次60元调整为100元。 |
专业技术人员 | 280元每人 | 敖汉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中级职称) | 1.【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高级职称由每人次220元调整为,正高级每人320元,副高级每人28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由每人次100元调整为15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由每人次60元调整为100元。 |
专业技术人员 | 150元每人 | 敖汉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初级职称) | 1.【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高级职称由每人次220元调整为,正高级每人320元,副高级每人28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由每人次100元调整为15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由每人次60元调整为100元。 |
专业技术人员 | 100元每人 | 敖汉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