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新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本】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责任事项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或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依法审查。
3.处理责任:对违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归档:依法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对案件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本】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正)》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建议增加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流程指南

  •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监管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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