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公布)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或证明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确认事项的管理,保证所确认事项的信息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公布,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事项流程指南

  •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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