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修正)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 国道、省道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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