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公布)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申请人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第26项:取消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流程指南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事项变更)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事项变更)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初次申请)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初次申请)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重大事项变更)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重大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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