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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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修正) 第十条第三款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第一款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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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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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