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公布)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申请人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第25项:取消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提交的完整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企业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查:(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三)企业章程和制度;(四)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五)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将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并制作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告知申请企业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行事后监管,主要监管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信用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流程指南

  •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一般事项变更)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一般事项变更)
  •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初次申请)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初次申请)
  •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延续申请)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延续申请)
  •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重大事项变更)
    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重大事项变更)
  •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一般事项变更)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一般事项变更)
  •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初次申请)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初次申请)
  •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延续申请)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延续申请)
  •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重大事项变更)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重大事项变更)
  •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一般事项变更)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一般事项变更)
  •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初次申请)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初次申请)
  •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延续申请)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延续申请)
  •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重大事项变更)
    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重大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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