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业务流程 | 咨询电话 |
1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 | 高龄津贴 | 1、凡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高龄津贴补助资金。 2、补助标准为:70-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4号) |
有二连浩特市户籍、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凡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高龄津贴补助资金。 | 针对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符合政策条件,系统审核后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 | 0479-7523502 |
2 | 二连浩特市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根据实施方案为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保,保险费为15元/人/年。保险金额为25000元/人,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5000元。 |
《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老龄办发〔2018〕2号) |
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具有二连浩特市户籍、年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动获得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 老年人无需申请,户籍所在地为二连浩特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动生成参保对象,发生意外伤害时可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申请赔付事宜。 | 0479-7523502 |
3 | 二连浩特市残联 | 0-59岁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 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二次伤残或治疗,按照自治区残联与承保公司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等。 |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实施2024-2025年度为全区0-59周岁持证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保险的通知》(内残联发〔2024〕27号) |
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的0-59周岁残疾人和持有1-8级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因公伤残人员证、 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 | 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的0-59周岁残疾人和持有1-8级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因公伤残人员证、 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 | 自治区残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为全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险时限:2024年6月30日—2025年6月29日。服务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全国统一理赔报案专线:95585。 | 0479-7515771 |
4 | 二连浩特市残联 | 代缴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 | 《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原城镇居民医保老年居民和原新农合成年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二)市残联对残疾居民(一、二、三、四级)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另外自2015年起为二连浩特市户籍的残疾人代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2个办法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58号) |
持有我市(二连浩特市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全日制在校在园学生;具有我市户籍的散居婴幼儿、其他年龄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 2、具有我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上未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 3、持有我市(二连浩特市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经过系统查询比对,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群众通过系统直接办理。 | 0479-7515771 |
5 | 二连浩特市残联 | 补贴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 | 对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持有(二连浩特市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补贴3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另外自2015年起为二连浩特市户籍的残疾人补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残联办通〔2015〕18号)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二政办发〔2012〕82号)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持有我市(二连浩特市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牧民)可自愿参保。 2、持有我市(二连浩特市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经过系统查询比对,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群众通过系统直接办理。 | 0479-7515771 |
6 | 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小规模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 无需申请,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即可享受。 | 0479-7539521 |
7 | 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享受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无需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六税两费时即可享受。 | 0479-7539525 |
8 | 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小型微利企业 |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无需申请,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季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即可享受。 | 0479-7539930 |
9 | 二连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 特殊群体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 | 1、残疾人、伤残军人在优惠乘车范围内免费乘坐公交车。 2、获得国家无偿献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两免”政策人员)。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 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 规划的通知》 2.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卫健委、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两免”待遇相关条款的通知》(内红发〔2022〕17号) |
残疾人、伤残军人、无偿献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员 | 在优惠乘车范围内免费乘坐公交车 |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可 免费乘坐公交车。 2、持家无偿献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相关证件免费乘座公交车。 |
0479-7527114 |
10 | 二连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人数不超过50人且设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免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
《关于重申便民利民有关工作措施等事宜的通知》(2018年原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
公众聚聚场所 | 建筑面积在200平米以下、人数不超过50人且设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 | 无需办理 | 0479-7533525 |
11 | 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 取消部分投标保证金 | 取消部分投标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项目的门槛和交易成本,缓解供应商资金占用压力,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项目的积极性。全市范围内取消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二连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二连浩特市政府采购领域取消部分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 |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全市范围内取消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 0479-7525230 |
12 | 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商城电子卖场供应商常态化征集 |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提升政府采购效能和服务质量。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购规〔2021〕16号)等要求,对二连浩特市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供应商实行常态化征集。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购规〔2021〕16号) |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 |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满足条件的供应商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供应商登记备案。 | 0479-7525230 |
13 | 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 |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 |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以提高中标机率,支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 0479-7525230 |
14 | 二连浩特市社保服务中心 | 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50% | 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剔除储备金)累计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50%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6号) |
参加工伤保险的二类至八类企事业单位 | 参加工伤保险的二类至八类企事业单位 | 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进行申报核定业务,即系统自动享受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降低50%核定及征收。 | 0479-7521103 |
15 | 二连浩特市社保服务中心 |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6号)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凡缴纳或者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5月份(含)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的,均按照降低费率政策计算金额。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进行申报核定业务,即自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的费率。 | 0479-7521103 |
16 | 二连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 | 稳岗返还 |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
《关于延续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6号) |
大、中小微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 在企业账户等信息准确、完善的前提下,继续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申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原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行单位办事专栏自主申报。 | 0479-7522630 |
17 | 二连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关于延续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6号) |
二连浩特市境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 二连浩特市境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 无需进行申请,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按照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标准征收失业保险费。 | 0479-7522630 |
18 | 二连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生育保险)。 |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当月需代缴医疗保险的领金人员在本地医疗保障部门建立代缴医疗保险户内办理增员;对丧失代缴资格的人员办理减员业务,并在办理减员后,将其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本地灵活就业单位下。 2、每月医疗保障部门对代缴医疗保险户核定当月应缴医疗保险费。 3、代缴医疗保险信息经审批通过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税库银方式及时进行缴纳。 |
0479-7522630 |
19 | 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 |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 对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号32号)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
企业 | 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次年享受奖励 | 根据每年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自评和网上申报提交和实质审查与专家评审和报备的程序进行认定,当年认定通过后,次年给予奖励。 | 0479- 7522930 |
20 | 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 生育津贴费用结算 | 第七条 (二)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以法定产假天数为准,以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男职工生育护理假期津贴以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护理津贴天数标准为10天。 (三)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五)正常生育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六)难产的,生育津贴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
《关于推进全区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工作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字〔2024〕22号和《二连浩特市生育险实施细则》第七条 |
生育女职工 | 符合生育津贴领取范围 | 1、分娩女职工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住院、生育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后。 2、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业务基础子系统自动校验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员信息并核算生育津贴。 3、复核后推送业财一体化系统,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完毕。 |
0479-7525383 |
21 | 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无需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六税两费时即可享受。 | 0479-7517052 |
22 | 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3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无需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申报即可享受。 | 0479-7517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