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满洲里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
类别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实施方式 核查方式 备注
( 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 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

公安机关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 采
部门内部核查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 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公安机关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 采
部门内部核查  
行政许可 新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法定限制性情况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安机关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 采
部门内部核查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 住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 采 部门内部核查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设、变更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不存在相关情形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

卫生主管部门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 采 部门内部核查  
行政许可 办学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举办者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和无犯罪记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安部门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 采 部门内部核查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 资金到位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银行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 采 部门内部核查  
(二)满洲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服务 失业登记 解除劳动关系证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143号)“一、进一步强化失业登记服务(二)精简各类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劳动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等信息,可通过信息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核验,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除本人身份证件以外其他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不得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得要求提供毕业证书、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档案等材料,不得与是否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挂钩,不得与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关联。严禁以资料(材料)不全、未参保、不符合领金条件等理由拒绝登记 。” 申请人原单位

服务对象自行选择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承诺书或提供材料

内部核查或部门间协查  
公共服务 申请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 死亡证明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医疗机构、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等 服务对象自行选择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承诺书或提供材料 部门间核查  
10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参保一机关事业单位参
编办或组织部
门 批准成立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16号) 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其他组织部门 服务对象自行选择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承诺书或提供材料书 部门间核查  
11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 单位主管部门批
准解散、撤销、合
并、分立等有关文
件、企业注销或破
产文书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10]71号) 机构编制委员会或
其他组织部门、市
  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间核查  
12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参保一 职工参保 工资关系或工资
审批手续复印件、
劳动用工备案表
《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人事工资管理部门,人社
部门间核查  
13  公共服务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在校学生提供就
读学校证明

1.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申请人学校



服务对象自行选择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承诺书或提供材料书
部门间核查  
14  公共服务 依靠工亡职工生
前提供主要生活
来源的证明

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申请人所在社区 部门间核查  
15  公共服务 与工亡职工关
系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死亡 职
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
 公安部门 部门间核查  
16  公共服务   孤儿、孤寡老人提
供民政部门相关
证 明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民政部门   部门间核查  
- 收起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ICP备2000142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81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