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2024年版)

 

锡林郭勒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监管
事项
监管部门 监管事项子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监管方式 监管层级 开展范围 备注
1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牵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对全盟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十条第三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文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 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21〕14号)“二、工作任务”。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办〔2023〕30号)“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燃气企业、销售企业 现场
检查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级 全盟开展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燃气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属于强制检定的燃气计量器具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对燃气具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行业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对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十条第三款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文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 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21〕14号)“二、工作任务”。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办〔2023〕30号)“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 现场
检查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级 全盟开展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燃气运输企业
配合部门 商务部门 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燃气用户
配合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管辖行业及领域使用燃气的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燃气生产企业
配合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对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燃气企业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镇燃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企业、燃气用户
2 非法集资行为防范和处置综合监管 牵头部门 财政部门 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1号)第四条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责分工,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任务。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行业必管风险的责任,全面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定期收集汇总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台账。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的,应当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在初步核查和研判的基础上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案件处置信息,建立协作机制。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联合执法:(一)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查处,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等情形的;(三)正在查处的涉嫌非法集资行政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四)对非法集资易发、高发领域开展联合整治的;(五)存在其他需要联合执法情形的。联合执法中形成的行政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
涉嫌非法集资、涉嫌协助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日常
监管
盟市部署,旗县实施 以锡林浩特市为试点  
配合部门 网信部门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按照相关规定接收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线索及案件。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案件处置信息,适时启动联合执法。
配合部门 教育部门 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配合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配合部门 民政部门
配合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部门 农牧部门
配合部门 商务部门
配合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配合部门 林业和草原部门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知要求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配合部门 通信管理部门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配合部门 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配合部门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3 被注销融资担保经营许可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仍含“融资担保”字样企业的检查 牵头部门 财政部门 对已被注销经营许可、未注销营业执照的融资担保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使用情况检查;对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情况、代偿追偿情况等进行监管。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试点资格。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地方金融相关的字样。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自领域金融风险的评估、排查和预警,发现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已被注销经营许可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仍含“融资担保”字样的企业 现场
检查
盟、旗县市(区) 全盟开展(不含二连)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信息、公示信息
4 已注销典当经营许可但长时间不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已注册营业执照但未申请典当经营许可,已申请但未获批经营许可后未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企业的综合监管 牵头部门 财政部门 已被注销经营许可、未注销营业执照的典当行名称和经营范围使用情况检查;新增典当业务情况;存量业务化解情况 。未取得经营许可违法违规开展典当业务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试点资格。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地方金融相关的字样。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自领域金融风险的评估、排查和预警,发现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已被注销经营许可但法人主体仍存续的未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企业 ,已注册名称中含“典当”字样但未取得经营许可企业  现场
检查
盟、旗县市(区) 全盟开展(不含二连)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信息、公示信息
5 “失联”或“空壳”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管 牵头部门 财政部门 检查复核已公告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所列“失联”或“空壳”融资租赁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新增融资租赁业务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自领域金融风险的评估、排查和预警、发现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隐患或者重大金融风险已经消除并具备正常经营能力、可以继续从事地方金融活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工作机构采取的相关处置措施应当及时解除。                           
【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第四十五条 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失联”或“空壳”融资租赁公司 现场
核查
盟、旗县市(区) 全盟开展(不含二连)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信息、公示信息
6 “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牵头部门 财政部门 检查复核已公告属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所列“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新增小额贷款业务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隐患或者重大金融风险无法消除或者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的,应当依法终止,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并进行公示。
【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列入“失联”或“空壳”名单并公示的仍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现场
核查
盟、旗县市(区) 全盟开展(不含二连)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信息、公示信息
7 批复取消小额贷款经营资格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仍含“小额贷款”字样企业的检查 牵头部门 财政部门 取消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试点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活动,不得在名字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
已被取消经营资格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仍含“小额贷款”字样的企业 现场
检查
盟、旗县市(区) 全盟开展(不含二连)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信息,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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