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市本级容缺办理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91项)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关键材料(现场核验) | 次要材料 | 可容缺材料 | 免交材料(可不用提交的材料 | 实质审查后置材料(先承诺后现场审查或监督检查时审查) | 备注 |
1 | 赤峰市卫健委 |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校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
2 | 赤峰市卫健委 | 二级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
3 | 赤峰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公布)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发布)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3.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4.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3年以上 6.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 |
企业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 企业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 职责分工 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需经赤峰市商务局批准。 相关依据 1.【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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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公司章程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4.住所使用相关文件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市本级 | ||
5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市本级 | ||
6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市本级 | ||
7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市本级 | ||
8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市本级 | ||
9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市本级 | ||
10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 3、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4、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5、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6、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7、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 |
经办人授权文件 | 经办人授权文件 | 市局委托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 | ||
11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1、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2、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1、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2、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市本级 | ||
12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首次申请、增项、换证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
1、生产单位许可申请书 2、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 3、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 |
1、营业执照扫描件 2、原许可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
1、营业执照扫描件 2、原许可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部分环节委托市本级 | ||
13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首次申请、增项、换证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2、《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C3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 |
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申请书 2、生产业绩信息表 3、人员注册证明 4、年度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换证时提供) 5、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 |
1、营业执照扫描件 2、原许可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
1、营业执照扫描件 2、原许可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市本级 | ||
14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1.《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
1.经批准的标签;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
1.经批准的标签;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市本级 | ||
15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1.《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
1.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
1.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市本级 | ||
16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1.《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
1.实际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
1.实际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诺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市本级 | ||
17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1.《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
1.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
1.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 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市本级 | ||
18 | 赤峰市林草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1、旗县区林草局审查意见;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3、使用集体林地村民代表表决意见书;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5、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申请表;6、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1、建设项目选址批准文件;2、使用林地公示图片资料及公示情况说明材料;3、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请示;4、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信用承诺书。 | 1、建设项目选址批准文件;2、使用林地公示图片资料及公示情况说明材料;3、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请示;4、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信用承诺书。 | |||
19 | 赤峰市林草局 | 生猪养殖永久占用林地审批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及养殖业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对确需使用其他林地的,原属自治区审核权限的生猪养殖使用林地项目,我局委托盟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 1、旗县区林草局审查意见;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3、使用集体林地村民代表表决意见书;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5、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申请表;6、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1、建设项目选址批准文件;2、使用林地公示图片资料及公示情况说明材料;3、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请示;4、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信用承诺书。 | 1、建设项目选址批准文件;2、使用林地公示图片资料及公示情况说明材料;3、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请示;4、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信用承诺书。 | |||
20 | 赤峰市林草局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0.67-70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况说明;3、旗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4、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1、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用地单位信用承诺书。 | 1、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用地单位信用承诺书 | |||
21 | 赤峰市人社局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 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 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 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 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 资料。 |
1.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 2.《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病历 4.费用清单、 5.处方及检查报告 |
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对方已赔付治疗费金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判决(调解书) | 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对方已赔付治疗费金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判决(调解书) | |||
22 | 赤峰市人社局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使用后四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8号) 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4号) |
1、《就业见习人员名单》 2、《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凭证》 3、《期满留用相关说明材料》 4、《就业见习协议书》 5、《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凭证》 |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青年见习人员期满考核鉴定表》 |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青年见习人员期满考核鉴定表》 | |||
23 | 赤峰市人社局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3】75号 |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 为一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4.营业执照 |
1.反担保人制式工作证明表原件2份、近六个月个人工资账户明细原件2份 2.房产证 3.获奖证书或相关机构推荐、评估认定的材料 |
1.反担保人制式工作证明表原件2份、近六个月个人工资账户明细原件2份 2.房产证 3.获奖证书或相关机构推荐、评估认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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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赤峰市人社局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3】75号 |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企业录用人员花名册 5.企业财务报表 6.反担保材料 |
1.房产证 2.获奖证书或相关机构推荐、评估认定的材料 |
1.房产证 2.获奖证书或相关机构推荐、评估认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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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赤峰市人社局 | 工伤认定审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 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 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1.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2.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医疗诊断书 | 医疗诊断书 | |||
26 | 赤峰市教育局 | 民办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基本材料及证明文件。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大纲、专业设置及课程计划 | 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大纲、专业设置及课程计划 | 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补齐补正容缺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 ||
27 | 赤峰市教育局 | 民办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 |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1.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 2.变更申请表 3.章程 4.拟变更公告报纸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补齐补正容缺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 ||
28 | 赤峰市教育局 | 民办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 |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 1.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 2.终止办学申请表 3.拟终止公告报纸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5.印章及财务凭证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补齐补正容缺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 ||
29 | 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推荐表 | 单位简介、个人简介、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单位简介、个人简介、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0 | 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实施建设工程的申请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考古勘探报告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考古勘探报告 | |||
31 | 赤峰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专职秘书长承诺书》 6.理事、常务理事、名誉会长(理事长)名单 7.理事会会议纪要 8.资金到账凭证(验资证明材料) 9.捐资承诺书 10.会员名单 11.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12.党员名单 13.《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1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15.章程草案 16.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声明和承诺书 17.住所证明(告知承诺制) |
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容缺后补) | 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 | |||
32 | 赤峰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8.章程草案 9.资金到账凭证(验资证明材料) 10.捐资承诺书 11.《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1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13.党员名单 1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15.住所证明(告知承诺制) 16.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声明和承诺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可容缺受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 |||
33 | 赤峰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 赤峰市重点场所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报装/接入受理和审批 | (一)《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47号);《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201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0374-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宇宽带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内通管联[2019]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的通知》(内建房[2013]475号);《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内通管字[2021]60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公告》(内建公[2021]153号)。 | 1、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xx工程报装备案申请表 |
1、重点场所用户规模(住户户数、商铺数等) 2、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上规划总平面图 3、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下车库总平面图 4、重点场所(或单位)各建筑物强弱电专业设计图、施工图 |
1、重点场所用户规模(住户户数、商铺数等) 2、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上规划总平面图 3、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下车库总平面图 4、重点场所(或单位)各建筑物强弱电专业设计图、施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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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赤峰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 重点场所通信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17年通过)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电信设施:(一)开发区、产业园区;(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铁路;(三)机场、车站、口岸;(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旅游景区;(五)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六)其他大型建设项目。前款建设项目中的电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电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部门规章】《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建设程序应包括编制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进行竣工验收等。其中:利用外资的电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自筹资金的电信建设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进行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限额以下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一并审批。 | 1、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xx工程报装备案申请表 |
1、重点场所用户规模(住户户数、商铺数等) 2、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上规划总平面图 3、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下车库总平面图 4、重点场所(或单位)各建筑物强弱电专业设计图、施工图 |
1、重点场所用户规模(住户户数、商铺数等) 2、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上规划总平面图 3、重点场所(或单位)地下车库总平面图 4、重点场所(或单位)各建筑物强弱电专业设计图、施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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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赤峰市烟草专卖局 | 受理审批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新办、延续、歇业、变更、停业、恢复营业、补办、重新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申请表、批发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
36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O19〕6号)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 |||
37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三)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五)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
38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5项、第6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5项、第6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 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四)、第(五)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四)、第(五)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一)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
(一)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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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车辆运营证核发(出租汽车)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一)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9cm×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七)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八)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
40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二)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函、分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函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复印件1份。 |
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41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42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营运证核发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一)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原件1份; (二)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 |||
43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名称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 第三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船舶取得船舶识别号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定船舶名称: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
(一)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原件1份; (二)委托证明原件1份 (三)船名变更说明材料原件1份(变更船舶名称时); (四)船舶共有人同意文书原件1份(变更船舶名称且船舶为数人共有时); (五)抵押权人同意文书原件1份(变更船舶名称且船舶设有抵押权时); |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委托时) |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委托时) | |||
44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一条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第七条自2014年3月1日起,已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船员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替代“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时,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的信息均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船员培训信息已报备并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确认,且成绩记录显示全部合格的船员,申请办理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培训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 第二条实行海船船员证书无纸化申办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下列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1.海员证。 2.游艇驾驶证。 3.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4.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5.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6.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7.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8.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9.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10.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1.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2.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3.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4.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学历满足相应要求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也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下列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3.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4.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5.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6.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7.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8.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
申请《合格证》应向考试发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申请表》(附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电子照片); (二)船员培训证明。 |
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 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 |||
45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一)行政确认申请书(主要理由、施工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 (二)疏浚作业项目有关批准及批复文件(疏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疏浚作业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包含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 (五)具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六)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证件、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施工资质证书等需要审查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证件、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施工资质证书等需要审查的相关材料) | |||
46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
(一)公路用地林木更新、伐木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采伐公示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路权管线单位意见; (五)公路两侧行道树木采伐(修剪)管理及补植(种)方案;(赤峰市林业部门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 (六)公路行道树修剪、移植、更新、采伐审批表; (七)更新采伐交警部门意见; (八)林权证(复印件); (九)真实性材料承诺函; |
采伐安全承诺书、安全措施及布控方案、施工草图; | 采伐安全承诺书、安全措施及布控方案、施工草图; | |||
47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期房:1.《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地不动产登记局备案的网签合同); 2.增值税普通发票(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发票);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当地不动产登记局出具); 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现房 1.《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证明(当地不动产登记局提档盖章); 3.购房合同(当地不动产登记局提档盖章); 4.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额发票); 5.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
1.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1.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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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不动产权证书》; 2.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额发票);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
1.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1.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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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购买自住拍卖住房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拍卖成交确认书; 2.执行裁定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4.《不动产权证书》; 5.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额发票); 6.契税完税证明; 7.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
1.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1.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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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偿还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部分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个人公积金借款合同》(当地公积金提档后必须盖骑缝章); 2.最近连续12个月的还款明细(当地公积金提档后必须盖章); 3.最近一期公积金贷款余额明细表(当地公积金提档后必须盖章); 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
1.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1.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赤峰市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 | ||
51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部分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银行提档后必须盖骑缝章); 2.最近连续12个月的还款明细(银行提档后必须盖章); 3.当天的贷款余额明细表(银行提档后必须盖章); 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
1.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1.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赤峰市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 | ||
52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赤峰市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手机公积金APP办理 | ||
53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销户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3.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或终止劳动合同书。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赤峰市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 | ||
54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出境定居销户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国外定居证明。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赤峰市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 | ||
55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死亡人身份证原件; 2.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 3.公证书;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赤峰市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 | ||
56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1.无房证明(公积金中心出具); 2.提取人本人身份证。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 赤峰市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手机公积金APP办理 | ||
57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新增明细表》 (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新增明细表》 |
行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工资审定表 | 行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工资审定表 | 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公积金单位网上大厅”申请办理 | ||
58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工商或质监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
缴存单位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缴存单位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公积金单位网上大厅”申请办理 | ||
59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补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公积金单位网上大厅”申请办理 | ||
60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1.借款人及配偶《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营企业提供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私营企业提供近24个月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若缴存时间不满24个月,提供自开户日期起至最近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或提供“电子码”作为使用证明;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有工资收入的,提供近3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查询其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险工资基数(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3个月的税票明细); 2.夫妻双方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所在地(先购房后转移户籍的,需提供原户籍房源证明)、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双方的房源证明,房源证明以开具日期为准,一个月内有效;(注:所有房源证明均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出具); 3.①期房: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首套房提供20%及以上首付款发票、二套房提供30%及以上首付款发票,全款购房的需提供全款发票及开发商出具的全款证明; ②现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契税发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 ③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契税税票、购房发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契税税票、《存量房买卖合同》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 4.提供主借人名下中、农、工、建、交五行Ι类银行卡一张。 |
军官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 军官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 可容缺材料递交齐全后,方可提交贷款审核。 | ||
61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购买商品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1.夫妻双方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所在地(先购房后转移户籍的,需提供原户籍房源证明)、购房所在地及公积金缴存地双方的房源证明,房源证明以开具日期为准,一个月内有效;(注:所有房源证明均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出具); 2.①期房: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首套房提供20%及以上首付款发票、二套房提供30%及以上首付款发票,全款购房的需提供全款发票及开发商出具的全款证明; ②现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契税发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 3.提供主借人名下中、农、工、建、交五行Ι类银行卡一张。 |
军官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 军官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 可容缺材料递交齐全后,方可提交贷款审核。 | ||
62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购买二手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1.夫妻双方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所在地(先购房后转移户籍的,需提供原户籍房源证明)、购房所在地及公积金缴存地双方的房源证明,房源证明以开具日期为准,一个月内有效;(注:所有房源证明均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出具); 2.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契税税票、购房发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契税税票、《存量房买卖合同》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复印件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 3.提供主借人名下中、农、工、建、交五行Ι类银行卡一张。 |
军官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 军官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 可容缺材料递交齐全后,方可提交贷款审核。 | ||
63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 |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原件 | 委托扣款的银行卡原件 | 委托扣款的银行卡原件 | |||
64 | 赤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作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1.居民身份证 2.退役证 3.安置通知书 4.银行卡 |
1.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2.行政介绍信原件2.银行卡复印件 |
1.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2.行政介绍信原件2.银行卡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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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赤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1.居民身份证 2.退役证 3.安置通知书 4.银行卡 |
1.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2.行政介绍信原件2.银行卡复印件 |
1.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2.行政介绍信原件2.银行卡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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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赤峰市农牧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赤峰市畜禽屠宰厂(场)审核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土地批复文件 6.环境评估报告 7.屠宰企业各功能区平面规划布局图 8.屠宰车间设计图 9.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 10.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布局图(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供) 12.屠宰企业建立各种生产相关制度文本 |
1.屠宰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屠宰企业地理位置图(企业位置图片) |
1.屠宰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屠宰企业地理位置图(企业位置图片) |
1.屠宰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屠宰企业地理位置图(企业位置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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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赤峰市农牧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繁殖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3.企业基本情况原件 4.饲养管理、投入品使用、动物卫生防疫、疫病监测防治和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5.品种来源证明及品种群体规模 6.育种规划或选育方案 7.种畜原始系谱;引进种畜禽须出具农业部批准引进审批复印件一式2份;从国内引进的种畜禽及遗传材料提供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卵子、胚胎的供体畜来源证明 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场区平面图复印件 2.品种标准 |
1.场区平面图复印件 2.品种标准 |
1.场区平面图复印件 2.品种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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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赤峰市医保局 | 单位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56号)第六条、第十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5.《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6.《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第八条、第十五条。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注销)文件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 |||
69 | 赤峰市医保局 | 职工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7.《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8.《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有效身份证件 | 有效身份证件 | |||
70 | 赤峰市医保局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7.《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8.《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有效身份证件 | 有效身份证件 | ||||
71 | 赤峰市医保局 | 门诊费用报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1.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2.门急诊费用清单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处方底方或诊断证明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处方底方或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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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赤峰市医保局 | 住院费用报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1.医院收费票据3.住院费用清单 2.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
73 | 赤峰市医保局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诊断证明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
74 | 赤峰市医保局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
75 | 赤峰市医保局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1.医院收费票据 2.费用清单 3.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
76 | 赤峰市医保局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 |
1.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2.《医疗救助申请表》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
77 | 赤峰市住建局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申请表;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在有效期内)。 | 树木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 树木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 树木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 ||
78 | 赤峰市住建局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 | 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表;恢复供水方案及应急措施;供水企业批准意见。 | 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 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 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文件;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 ||
79 | 赤峰市住建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申请表;停水和恢复供水方案。 | 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 | ||
80 | 赤峰市住建局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 开标评标情况报告 | 开标评标情况报告 | 开标评标情况报告 | ||
81 | 赤峰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经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确认(核准表)。 | 工程结算成果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情况表。 | 工程结算成果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情况表。 | 工程结算成果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情况表。 | ||
82 | 赤峰市住建局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 ||
83 | 赤峰市住建局 | 供热企业停业、歇业批准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 供热企业停业、歇业审批申请表;供热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承诺批准后通过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发布的企业停止供热、歇业的通知(承诺书) |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承诺批准后通过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发布的企业停止供热、歇业的通知(承诺书) |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承诺批准后通过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发布的企业停止供热、歇业的通知(承诺书) | ||
84 | 赤峰市住建局 | 燃气企业停业、歇业批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燃气企业停业、歇业审批申请表;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承诺取得许可后通过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发布的企业停止供气、歇业的通知(承诺书) |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承诺取得许可后通过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发布的企业停止供气、歇业的通知(承诺书) |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承诺取得许可后通过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发布的企业停止供气、歇业的通知(承诺书) | ||
85 |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身份证明类材料、申请书、合同等表单 |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身份证明类材料欠缺、过期或发生变更申请书、合同等表单填写不规范或错误需要申请单位重新盖章等情况 |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身份证明类材料欠缺、过期或发生变更申请书、合同等表单填写不规范或错误需要申请单位重新盖章等情况 | |||
86 |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非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身份证明类材料、申请书、合同等表单 |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证书等身份证明类材料欠缺或发生变更、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欠缺或填写不规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类材料欠缺、过期或发生变更申请书、合同等表单填写不规范或错误需要申请单位重新盖章等情况。 |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证书等身份证明类材料欠缺或发生变更、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欠缺或填写不规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类材料欠缺、过期或发生变更申请书、合同等表单填写不规范或错误需要申请单位重新盖章等情况。 | |||
87 | 赤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行政法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1、人防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 2、人防工程平战转 换方案; 3、人防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含防护、防化设备 产品和安装和安全使用 质量检测)报告; 4、人防工程竣工图(包含总平面图、防空地下室各专业平时、战时竣工图纸等) 5、人防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勘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2、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3、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含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 |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2、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3、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含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 |
《关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合并的通知》(赤建发审批字(2022〕3号),第三款第三条: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88 |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 高压新装增容 |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5〕70号) | 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3、政府职能部门有关本项目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高危及重要客户、高耗能高排放客户等必备)。 4.非电性质安全措施相关资料;应急电源(包括自备发电机组)相关资料;保安负荷、双电源、双回路的必要性及具体设备和明细。(高危及重要客户必须留存)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3、政府职能部门有关本项目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高危及重要客户、高耗能高排放客户等必备)。 4.非电性质安全措施相关资料;应急电源(包括自备发电机组)相关资料;保安负荷、双电源、双回路的必要性及具体设备和明细。(高危及重要客户必须留存) |
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 1.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2.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89 |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 低压居民新装增容 |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5〕70号) | 身份证 | 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等。 | 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等。 | 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 1.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2.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90 |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 低压非居民新装增容(小微企业) |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5〕70号) | 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
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 1.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2.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91 |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 低压非居民新装增容 |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5〕70号) | 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
1、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2、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 (1)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 |
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 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 1.现场勘察环节收资 2.办理增容用电时,客户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