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保留理由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消防安全证明 | 办理旅馆业特行许可证 | 公安厅《关于全面落实特种行业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公网传〔2021〕133号) | 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消防部门 | 实际工作需要 |
2 | 治安保卫组织人员 | 办理旅馆业特行许可证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5条 | 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申办单位 | 实际工作需要 |
3 |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 办理公章刻制特行许可证 | 公安厅《关于全面落实特种行业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公网传〔2021〕133号 | 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房产管理部门 | 实际工作需要 |
4 | 经营场所方位图及平面图 | 办理公章刻制特行许可证 | 公安厅《关于全面落实特种行业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公网传〔2021〕133号 | 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申办单位 | 实际工作需要 |
5 | 营业执照 | 办理旅馆业特行许可证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 | 行政法规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符合行政法规规定 |
6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办理旅馆业特行许可证 | 公安厅《关于全面落实特种行业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公网传〔2021〕133号 | 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申办单位 | 实际工作需要 |
7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 办理旅馆业特行许可 | 公安厅《关于全面落实特种行业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公网传〔2021〕133号 | 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房产管理部门 | 实际工作需要 |
8 | 旅游业平面示意图 | 办理旅馆业特行许可 | 公安厅《关于全面落实特种行业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公网传〔2021〕133号 | 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申办单位 | 实际工作需要 |
9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法律 |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 | 符合法律规定 |
10 | 来华工作外国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外国人(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法律 |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申请人国籍国 | 符合法律规定 |
11 | 体检证明 | 中国检验检疫机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
12 | 外国人工作资历证明 |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 | |||||
13 | 外国人聘用合同 | 聘用单位 | |||||
14 | 外国人来华随行家属相关证明 | 申请人国籍国 | |||||
15 | 外国人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驻外使领馆或由所在国驻华使、领或我国学历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16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际工作需要 |
17 | 车辆营运信息上传网约车监管平台证明 | 车辆运营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网约车辆监管平台 | 实际工作需要 |
18 | 安装GPS定位装置、动态监控入网证明 | 车辆运营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出租车)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有资质的机构 | 实际工作需要 |
19 |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车辆运营证核发(巡游出租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行政法规 |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保险公司 | 符合行政法规规定 |
20 | 企业资信证明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颁布)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地方性法规 |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银行 | 盟市 |
21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申请企业 | |
22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申请企业 | |
23 | 现地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一致情况说明 | 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行政法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旗县级人民政府 | 实际业务办理需要 |
24 | 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包括输出省的出售许可决定书)和说明材料 | 办理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不得出售以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不得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因特殊情况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按照规定向指定单位出售、收购。 |
国家级及自治区级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其他省市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 | 实际业务办理需要 |
25 | 食品生产经营(含食品添加剂)人健康证 | 食品生产许可(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外的普通食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修正)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法律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院 | 符合法律规定 |
26 | 体检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法律行政法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院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27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 | 未纳入“多证合一” “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行政法规 | 主管税务机关 | 公安机关 | 符合法规规定 |
28 | 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有关证件 |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行政法规 | 主管税务机关 | 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等 | 符合法规规定 |
29 |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申请居民身份认定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
法律行政法规 | 主管税务机关 | 境外登记注册机构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30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1.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2.领用发票3.申请代开发票4.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开具纸质税收票证5.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该项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
法律行政法规 | 主管税务机关 | 市场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民政部门等其他有批准设立权力部门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31 | 记载完税情况的凭证 | 开具正式税收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二、关于几种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三)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2.《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保险公司、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符合法律规定 |
32 |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审计报告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申请居民身份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会计师事务所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33 | 总分机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 1.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2.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登记注册机构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运输证件 | 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35 | 纳税人身份证明 | 1.自然人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2.自然人纳税人申请退税3.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办理优惠手续4.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5.企业为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6.纳税人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三(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5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一、(一)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三、(一)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九条 |
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公安机关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36 |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1.纳税人领用发票。2.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3.纳税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5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申请材料目录 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理人身份证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公安机关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37 | 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行政法规 | 主管税务机关 | 银行 | 符合行政法规规定 |
38 |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科技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39 | 出境业务人员或者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二、(一)(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八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40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首次申请退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 |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首次申请退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残联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机关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4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纳税人首次办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一条: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二)持有省级(含)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应急管理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43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6号):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44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45 | 专用车证 | 1.防汛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2.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6号):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海关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47 | 退车证明 |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6号):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48 | 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法律 | 主管税务机关 | 民政部门、残联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 符合法律规定 |
49 | 符合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条件证明 | 纳税人申报享受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主管税务机关 |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50 | 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 |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2.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自然资源部门(契税完税证明信息由税务机关查询,税务机关无法查询的,由纳税人提供纸质契税完税证明)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51 | 公有住房证明 | 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办理契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证明2.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纳税人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等房地产管理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52 | 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婚姻登记信息证明 |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53 | 批准改制、重组、破产、债转股文件 | 1.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2.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3.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4.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5.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6.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7.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申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一、企业改制;二、事业单位改制;三、公司合并;四、公司分立;五、企业破产;七、债权转股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7号)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批准改制重组、破产管理部门以及人民法院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54 |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 |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申报享受减免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5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 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56 | 住房灭失证明 |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申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 主管税务机关 | 自然资源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57 | 承受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证明 | 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主管税务机关 | 自然资源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58 | 房屋、土地外交用途证明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按规定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主管税务机关 | 外交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59 |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60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证明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61 | 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二、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人自行提供。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62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棚户区被征收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63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棚户区被征收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发布):一、关于契税政策……(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自然资源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6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65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市场监管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66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一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 | 符合法规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67 | 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主管税务机关 | 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 | 符合法规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68 | 负责人身份证明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 部门规章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局 | 实际工作需要 |
69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 部门规章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局 | 实际工作需要 |
70 |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 部门规章 | 市交通运输局 | 房产局 | 实际工作需要 |
71 |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 部门规章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安局 | 实际工作需要 |
72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市社保服务中心,各旗县人社局 | 市社会保服务中心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73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市社保服务中心,各旗县人社局 | 申请人所在学校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74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 | 规范性文件 | 各旗县人社局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75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3.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市社保服务中心,各旗县人社局 | 民政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76 | 死亡证明材料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5.《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市社保服务中心,各旗县市区人社局 | 民政部门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77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八条 | 规范性文件 | 各旗县人社局 | 医院、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 | 实际工作需要 |
78 | 学历证明 | 1.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报名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市人事考试中心 | 学信网和申报人所在单位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2.注册测绘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 | ||||||
3.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 ||||||
4.出版专业资格(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 | ||||||
5.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 ||||||
6.勘察设计行业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 ||||||
7.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 ||||||
8.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 ||||||
9.经济师(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3.《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 | ||||||
10.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 ||||||
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 ||||||
12.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考试报名 | 1.(关于印发く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60号); | ||||||
13.注册建筑师(一、二级)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2.《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 ||||||
14.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7号); | ||||||
15.注册计量师(一、二级)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 | ||||||
16.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4号) | ||||||
17.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考试报名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 | ||||||
1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 ||||||
79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1.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报名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市人事考试中心 | 学信网和申报人所在单位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2.注册测绘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 | ||||||
3.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 ||||||
4.出版专业资格(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 | ||||||
5.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 ||||||
6.勘察设计行业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 ||||||
7.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 ||||||
8.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 ||||||
9.经济师(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3.《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 | ||||||
10.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 ||||||
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 ||||||
12.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考试报名 | 1.(关于印发く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60号); | ||||||
13.注册建筑师(一、二级)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2.《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 ||||||
14.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7号); | ||||||
15.注册计量师(一、二级)考试报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 | ||||||
16.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 《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4号) | ||||||
17.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考试报名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 | ||||||
1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 ||||||
80 | 用人单位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 职业介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各旗县人社局 | 申请企业 | 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办理需要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 部门规章 | 实际工作需要 | ||||
81 | 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
法律行政法规 | 各旗县市区人社局 | 申请企业 | |
82 | 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身份及学历证明、 职业资格复印件 |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
法律行政法规 | 各旗县市区人社局 | 申请企业 | |
83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部门规章 | 气象局 | 防雷产品生产厂家 | 实际工作需要 |
84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部门规章 | 气象局 | 施工单位 | 实际工作需要 |
85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换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86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初领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十八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87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自治区级委托)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九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88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办(自治区级委托)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89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办(自治区级委托)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90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重新申办(自治区级委托)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91 |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92 | 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93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94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95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96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97 | 安全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5提出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98 | 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99 | 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100 | 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领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
101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 盟市级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