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企业资信证明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颁布)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2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部门规章
3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部门规章
4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棚户区被征收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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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棚户区被征收人,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发布):一、关于契税政策……(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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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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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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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一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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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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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负责人身份证明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部门规章
11 经办人身份证明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部门规章
12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部门规章
13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部门规章
14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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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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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 规范性文件
17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3.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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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死亡证明材料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5.《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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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
20 学历证明 1.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报名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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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测绘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
3.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4.出版专业资格(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
5.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6.勘察设计行业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7.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8.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9.经济师(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3.《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
10.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12.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考试报名 1.(关于印发く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60号);
13.注册建筑师(一、二级)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2.《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14.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7号);
15.注册计量师(一、二级)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
16.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4号)
17.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考试报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
1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21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1.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报名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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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测绘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
3.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4.出版专业资格(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
5.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6.勘察设计行业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7.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8.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9.经济师(初级、中级)考试报名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3.《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
10.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
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12.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考试报名 1.(关于印发く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60号);
13.注册建筑师(一、二级)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2.《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14.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7号);
15.注册计量师(一、二级)考试报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
16.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4号)
17.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考试报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
1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22 用人单位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职业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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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23 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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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身份及学历证明、 职业资格复印件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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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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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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