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是否认领 | 无法认领的原因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亲子鉴定 | 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 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 旗县级公安机关 | 旗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第二十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亲子鉴定证明 | 具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
3 | 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出具 | 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出具 | 无 | 旗县级公安机关 | 旗县级 |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 6.2 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应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 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慈善组织认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认定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盟市 、旗县级民政部门 | 自治区、盟市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5 |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财务审计(含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盟市、旗县级民政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6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盟市 、旗县级民政部门 | 自治区、盟市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7 |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自然资源部(甲级)、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乙级)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8 |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修改)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9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新办 | 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设计单位 | 国家、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0 | |||
10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新办(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 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自然资源部(甲级)、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乙级)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11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无 | 盟市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级 |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 |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资质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12 | 不动产测绘报告编制 | 不动产登记 |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
盟市、旗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不动产测绘报告 | 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1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出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无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 一类、二类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4 | 房产测绘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核发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房屋面积暂测成果报告书 | 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 |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15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核发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证 | 甲类、乙类、丙类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6 | 绿地测绘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无 |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现状绿化图纸(标注树木和绿地面积)、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实施计划和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绿地测绘报告 | 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资质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17 |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影响评估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影响评估报告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 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 |||
18 | 拆除工程或拟建工程的影响评估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申报书,拆除工程或拟建工程的保护和设计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涉及土地征收的,提供土地征收相关决定。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拆除工程或拟建工程的影响评估报告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相关部门 | 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 |||
19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出具 | 道路普货、旅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修改)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一级、二级、三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出具 | 道路普货、旅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修改)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1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修改)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要求。 (四)车辆(挂车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五)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普通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 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报告 |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一级、二级、三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2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涉路施工许可 |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盟市、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涉路施工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1.工程咨询方面: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工程设计方面: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1.工程咨询方面:工程咨询资信 2.工程设计方面: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工程咨询方面:甲级、乙级资信 2.工程设计方面: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3 | 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 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盟市、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涉路施工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1.工程咨询方面: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工程设计方面: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1.工程咨询方面:工程咨询资信 2.工程设计方面: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工程咨询方面:甲级、乙级资信 2.工程设计方面: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盟市、旗县级水利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水利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报备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盟市、旗县级水利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2第4项,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资料清单第8项: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及原始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具体经营范围为准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6 | 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设计(实施方案) |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10年)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7 | 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1.新办 2.换证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体条件,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准驾机型的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暂扣,或者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驾驶。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二)身体条件证明。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医院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一级、二级、三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8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核发 2.补发 3.延续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第七次修订)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医院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一级、二级、三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9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核发 2.补发 3.延续 |
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第七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1.海洋渔业培训机构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2.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省级农牧部门规定 |
渔业普通船员资质、渔业职务船员资质 | 一级、二级、三级(海洋渔业培训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0 | 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水质检测报告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水质检测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1 | 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a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 具有检验、检疫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 | 农业农村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2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盟市、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凭证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3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出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新办 2.延续 |
盟市、旗县级疾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4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首次申请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2015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35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1.首次申请 2.变更申请 3.重新申请 4.延期申请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2015年修正)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36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备案 | 无 |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37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储存烟花爆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8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39 | 残疾评定 | 残疾人证办理 | 1.残疾人证新办 2.残疾人证换领 3.残疾人证迁移 4.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5.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旗县级残联、卫生健康部门 | 旗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 第六条 中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内残联发〔2020〕43号) 第六条 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盟市、旗县(市、区)残联、卫生健康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残疾评定定点医疗机构由旗县(市、区)残联、卫生健康委对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考察、确认,经盟市残联、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严格把关,由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共同下文,指定全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过残疾评定的专业培训。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1〕10号) 附件中(四)评定结果异地互认。申请人按照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要求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进行残疾评定,该残疾评定结论,户籍地残联应予以认可。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残联共同指定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开展残疾评定工作,作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残联 | 无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以改革方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