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所属权力类别 | 无证明举措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财务会计报告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 2005年4月7日)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它需要提供提交的有关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民政局 | 会计事务所 | 行政 许可 |
可用银行流水代替 |
2 | 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 | 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民政局 | 民政局或法院 | 行政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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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民政局 | 医院或公安部门 | 行政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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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结婚证、结婚登记档案 | 办理离婚登记或补领结婚证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民政局 | 档案局 | 行政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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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证授权委托书 | 补领婚姻证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民政局 | 公证处 | 行政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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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校学生证明 | 低保申请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的通知、《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昆都仑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把那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四十九条(附件) 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和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员在申请低保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镇政府统一出具);(三)患重病、慢性疾病等人员,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四)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五)在校学生证明;(六)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人员,需提供缴费收据;(七)包头市辖区内跨旗县区人户分离家庭,户籍在昆都仑区辖区内,有正当理由居住在昆都仑区辖区外的人员,需提供现居住地村(居)证明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工作站)入户调查情况;(八)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凡达到18周岁有正常劳动力的非在校学生,需提供社保缴费情况证明及收入证明;(九)达到退休年龄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人、扶养人需提供社保局开据的企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情况证明和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情况证明;(十)农户需提供经村委会、镇政府审批的《昆都仑区农户申报低保家庭财产认定表》和村委会开据的家庭承包土地数量证明;(十一)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居民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救助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分割单原件。因特殊原因,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出院结算单据;(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民政局 | 医院、学校等 | 行政 给付 |
告知承诺 |
7 | 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 | 临时救助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包头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都仑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八条(附件)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临时救助申请书》(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三)遭遇困难情况证明(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明等身份情况证明(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情况证明(六)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七)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八)非本地户籍的需要出具户籍地民政部门救助情况证明材料;(九)区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民政局 | 公安、社保、等 | 行政 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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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父母双方死亡证明 | 孤儿申报(18周岁以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强孤儿保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一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民政局 | 医院或公安部门 | 行政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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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食品摊贩备案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摊位采集摊贩的身份证件、健康证件、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食品摊贩应当如实按照监管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信息,出示相关证件。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 地方性法规 | 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机构 | 其他行政权力 | |
10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住址、生产加工地点、生产加工食品名称和品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品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资料。 |
法律 地方性法规 |
昆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医疗机构 | 行政许可 |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 申请人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法规 | 昆区公安分局 | 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宽带固定IP证明 | 申请人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法规 | 昆区公安分局 | 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安装安全监控软件并在线运行证明 | 申请人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法规 | 昆区公安分局 | 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14 | 出生医学证明 | 申请人申请出生登记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三章户口申报 第一节出生申报 第三十二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公安分局 | 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 | 行政确认 | |
15 | 死亡证明 | 申请人申请死亡、宣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 《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四章户口注销 第一节死亡注销 第六十四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四)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公安分局 | 医疗卫生机构、有资质的鉴定人员和部门、殡葬机构、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 | 行政确认 | |
16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军人退伍、复原、转业、退休落户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注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凭证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原、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夹入外国国籍、出过(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该出具。 | 法律 | 昆区公安分局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军队转业安置部门 | 行政确认 | 告知承诺 |
17 | 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 迁入单位集体户中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用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法律 | 昆区公安分局 | 申请人单位 迁入地公安机关 | 行政确认 | 告知承诺 |
18 | 村(居)委会独 生子女证明或独 生子女证 |
申请人申 请农村部 分计划生 育家庭给 予奖励扶 助金 |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凡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年满60周岁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农牧民,应在1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 地嘎查村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报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出生子女及现存子女情况、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要重新申报。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卫健委 | 村(居)委 会 |
行政给付 | |
19 | 村(居)委会开 具的婚育证明 |
计划生育 家庭特别 扶助的审 核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卫健委 | 村(居)委 会 |
行政给付 | |
20 | 医术渊源的相关 证明材料和从事 蒙医中医医术实 践活动满5年证 明 |
对蒙医中 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 员申请医 师资格考 核注册 |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六)经多年蒙医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从事蒙医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实践活动5年证明: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旗县 级以上蒙医药中医药主管部门出具的乡村医生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服务证明、长期临床实践所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蒙医药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证书、个体行医证书、职称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及其他有效行医资质证 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推荐证明;或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卫健委 | 医院 | 公共服务事项 | |
21 | 死亡信息证明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2022第二版) 受理材料: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医保局 | 民政、公安、卫健部门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22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2022第二版) 受理材料: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医保局 | 卫健部门 医疗机构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原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不动产计税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 | 公安部门 | 公共服务 | 告知承诺 |
24 | 身份证变号证明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不动产计税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公共服务 | |
25 | 出生医学证明 | 申请人申请出生登记,不动产计税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三章户口申报 第一节出生申报 第三十二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 | 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 | 行政确认 | 告知承诺 |
26 | 死亡证明 | 申请人申请继承、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不动产计税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四章户口注销 第一节死亡注销 第六十四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户主、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公证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四)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 | 2002年以前医疗卫生机构、有资质的鉴定人员和部门、殡葬机构、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2002年以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 | 行政确认 | |
27 | 集体户口证明 | 申请人申请继承、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不动产计税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用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法律 |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 | 申请人单位 迁入地公安机关 | 行政确认 | 告知承诺 |
28 | 公证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申请继承、赠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不动产计税要件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 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 | 公证处 | 行政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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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不动产查询函 | 申请人申请减免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不动产计税要件 | 依据财税2010第94号公告,第一条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宅征收3%的契税,购买家庭名下首套、贰套住宅的,90平米以下首套、贰套减征按照1%征收契税;90平米以上的首套见证按照1.5%、贰套减征按照2%缴纳契税。第二条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住宅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宅的出售,免征个人所得税。 | 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 | 不动产部门 | 行政 确认 |
信息共享 |
30 | 结婚/离婚登记档案 | 申请人申请继承、赠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不动产计税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 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 | 档案局 | 行政 确认 |
告知承诺 |
31 | 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受到环保处罚的情况证明 | 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40号)第三条第(二)款第7项(1)中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 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 |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 | 行政确认 | |
3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急管理(消防、安监,汽车维修机构是否具备?)、商务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安监、发改、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文批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急管理(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国产航空和舰艇油料鉴定委员会允许生产航空煤油的批复、《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 成品油生产企业身份归类管理、成品油经销企业身份归类管理 | 1.消费税重点品目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模板(之一)1.0版1.1.1、1.1.2 1.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资质 应具备从事成品油生产的相关资质,取得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对仅具有存储设施,或虽拥有生产装置但该装置已无法开工生产的纳税人,应当按成品油经销企业管理。同一纳税人不能同时归类为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1)汽油类 ①市场监管(质监)部门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标注有“汽油”; ②应急管理(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含有汽油(含乙醇汽油、甲醇汽油)及年产量。 (2)柴油类 应具备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含有柴油及年产量。 (3)石脑油和溶剂油类 应具备应急管理(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含有石脑油及年产量。 (4)航空煤油 ①市场监管(质监)部门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标注有“煤油”; ②应急管理(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中含有煤油及年产量; ③国家民航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喷气燃料生产商; ④国产航空和舰艇油料鉴定委员会允许生产航空煤油的批复。 (5)润滑油类 润滑油类生产企业应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有生产装置和场地设施,且证照资质齐全的炼油生产企业; ②有专用场地设施、罐装设备,且有包装物材料购进的,从事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企业; ③润滑油基础油精制、调和业务,具有润滑油基础油加热、过滤、分离等精制装置,以及存储装置等必要的生产设备。 (6)燃料油 具有安监、发改、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文批件,具有加热、搅拌、存储等生产设备。 (7)废矿物油利用企业 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2.成品油经销企业应具备的资质 应具备从事成品油经销的相关资质,取得应急管理(消防、安监,汽车维修机构是否具备?)、商务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实际经营的成品油种类进行成品油税收编码授权,严禁为其未实际经营的成品油种类进行授权。具体要求如下: 经营汽油、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煤油、石脑油和溶剂油的企业,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 加油站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处于试运行期暂时无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准予试运行的批准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 |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 | 行政确认 | |
33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燃气经营许可 |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除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审批手续。 | 地方性法规 | 昆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
34 | 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或注册资金证明 | 燃气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法律 | 昆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申请人自行提供或由银行提供 | 行政许可 | |
35 | 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者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 行政法规 | 昆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 | 行政许可 | |
36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经营者申请的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部门规章 | 昆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行政许可 | |
37 | 一年内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 一年内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规范性文件 | 昆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行政许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