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事项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 层级 |
替代措施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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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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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 预评价相关文件资料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五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 不再提交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时提交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文件资料”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政府有 关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 不再提交 |
3 | 达到安全生产标 准化二级的证明 |
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十九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4 | 安全生产标 准化证书 |
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延期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5 | 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的证明 |
烟花爆竹批发 许可证延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6 |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
第二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经 营备案时需提交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二类、第三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备案 时需提交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8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第二类、第三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备案 时需提交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9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 | 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的 (申请、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10 | 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资格证书 |
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的 (申请、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11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 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的 (申请、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12 | 变更后的主要负 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的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13 | 重大危险源备 案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的 (申请、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1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的证明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申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第七项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证明材料;”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15 | 重大危险源的 备案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的 (申请、延期)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部门 规章 |
盟应急 管理局 |
应急管 理部门 |
盟级 | 取消申请人不 再提交,改为 部门内部核查 |
1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第六条 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 部门 规章 |
盟教育局 |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 | 盟级 | 教育局核查 |
17 | 终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证明书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中第二条第二段“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 规范性 文件 |
盟人社局 | 用人单位 | 盟级 | 网络核验 |
18 | 就业创业证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中第二条第二段“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 规范性 文件 |
盟人社局 | 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 |
盟级 | 网络核验 |
19 | 终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证明书 |
失业补助金申领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11号)中第五条第三行“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 规范性 文件 |
盟人社局 | 用人单位 | 盟级 | 网络核验 |
20 | 输入动物的还应提供输 入地动物隔离场出具的 可以接收隔离证明 |
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 法律 | 盟农牧局 | 农牧部门(输入地) | 盟级 | 无(不再提交) |
21 |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 证明材料(但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
省内运输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 物(毒)种或 者样本许可审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行政 法规 |
盟农牧局 | 微生物实 验室(接 受地区) |
盟级 | 无(不再提交) |
22 |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变更证明 |
肥料登记 (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六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
法律 部门 规章 |
盟农牧局 | 市场监 管部门 |
盟级 | 无(不再提交) |
23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9号令 第5条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信息(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四)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 部门 规章 |
盟气象局 | 编办或工 商部门 |
盟级 | 填写证号 |
24 | 设计单位人员 的资格证 |
雷电防护装置 设计审核和竣 工验收许可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 部门 规章 |
盟气象局 | 申请企业 | 盟级 | 不再提交 |
25 | 施工单位人 员的资格证 |
雷电防护装置 设计审核和竣 工验收许可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 部门 规章 |
盟气象局 | 申请企业 | 盟级 | 不再提交 |
26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升放气球 资质审批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 部门 规章 |
盟气象局 | 编办或工 商部门 |
盟级 | 填写证号 |
27 | 营业执照 | 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业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27条“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受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 部门 规章 |
盟烟草专 卖局 |
申请人(行政相对人) | 盟级 | 网络核验:由 旗县级烟草专 卖局自行从国 家企业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 |
28 | 营业执照复印件、 许可证复印件 |
银行机构业务许 可和营业资质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企业法人有权机构同意向农村商业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有权机构同意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资入股的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名称审批申请材料目录: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 规范性 文件 |
锡林郭勒 银保监分局 |
申请人可 自行提供 |
盟级 | 通过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电 子系统查验等 |
29 | 保险业任职资格 综合鉴定材料 |
拟任职人员综 合鉴定情况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8〕4号)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 部门规章 | 锡林郭勒 银保监分局 |
保险公司 | 盟级 | 统一纳入任职 资格申请表中 |
30 | 营业执照 | 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部门规章 | 盟卫健委 |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
盟级 | 直接取消 |
31 | 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 |
办理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许可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规范性 文件 |
盟卫健委 | 卫健委 | 盟级 | 直接取消 |
32 | 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补办中 的遗失声明 |
许可补办 |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2.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21]12号); 3.锡林郭勒盟司法局《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盟本级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锡司办[2021]232号)。 |
行政 法规 |
盟市场监管局 | 报社 | 盟级 | 无 |
33 | 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行政许可中“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开办乙类非处 方药零售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45号)第(七)项第3条规定“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区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盟市场监管局 | 住建局 | 盟级 | “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制 |
34 | 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 企业行政许可中“质量 负责人、从事药品采购 、验收、养护人员及销 售人员学历、执业资格 或职称证明” |
开办乙类非处 方药零售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45号)第(七)项第3条规定“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区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法律,规范性文件 | 盟市场监管局 | 国家教育部门、人社局 | 盟级 | “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制 |
35 | 贮存、利用处置危 险废物的设施、设 备经卫生、消防等 部门验收合格的证 明文件复印件 |
危险废物综合经 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法律 行政 法规 |
盟生态环境局 | 卫生、消防 部门 |
盟级 | 无 |
36 | 消防部门 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综合经 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
法律 行政 法规 |
盟生态环境局 | 消防部门 | 盟级 | 无 |
37 | 公安机关 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综合经 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法律 行政 法规 |
盟生态环境局 | 公安机关 | 盟级 | 无 |
38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危险废物综合经 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法律 行政 法规 |
盟生态环境局 |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 盟级 | 线下核验 |
39 | 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 告及备案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综合经 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
法律 行政 法规 |
盟生态环境局 |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 盟级 | 无 |
40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综合经 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
法律 行政 法规 |
盟生态环境局 |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 盟级 | 线下核验 |
41 | 危险废物运输 车辆运营证 |
危险废物综合经 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
法律 行政 法规 |
盟生态环境局 |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 盟级 | 线下核验 |
42 |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和押运员证复印件 |
危险废物综合经 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
法律 行政 法规 |
盟生态环境局 |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 盟级 | 线下核验 |
43 | 经营期间守法证明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或者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禁止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部门 规章 |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 公安部门 | 盟级 | 无 |
44 |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款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
部门 规章 |
盟生态环境局 | 住建部门 | 盟级 | 无 |
45 | 消防、安全验 收的证明材料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 部门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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