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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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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咨询电话 0471-5332000,0471-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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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基本编码 000119012000 实施编码 1215010046006374XW3000119012000
    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215010046006374XW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51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跨市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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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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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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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申请 受理 技术评审(不适用于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审查 决定 送达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申请 一窗受理工作人员 12个小时数 申请人提出申请 根据要求提交材料 申请成功
    受理 一窗受理工作人员 12个小时数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齐补证通知
    技术评审(不适用于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孙祺璐、、伏凌怡 12个小时数 1核心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上会条件; 2、专家评审是否通过,专家及部门意见是否签字确认;3.技术方案、报告是否按照专家、部门意见修改完善;4.是否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技术方案报告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符合审批条件;已签字确认的专家组审查意见

    (查看)

    审查 张欣、孙祺璐、伏凌怡 1个工作日 符合申报材料要求 通过审查
    决定 徐小杰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3. 技术方案、报告是否合理、可信,符合相关要求,满足实际情况及相关技术规范; 4. 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准予行政许可; 5. 批复文书的拟办意见是否明确。 6. 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不予行政许可。 出具审批文件
    送达 孙祺璐、张欣 12个小时数 通过决定环节 开展批复文件送达 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一楼大厅F区6-1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3路、18路、10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南侧;

  • 收费信息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提交材料: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申请;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5.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常见问题
    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
    补齐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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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整体服务满意度:
受理条件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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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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