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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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基本编码 | 000120202000 | 实施编码 | 11152500MB197861753000120202000 |
实施主体 |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2500MB1978617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42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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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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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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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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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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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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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马仲海、杨旭江 | 1个工作日 |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 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 | 否 |
审查 | 一一 | 2个工作日 | 满足下列条件,申请准予批准: (一)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申请资料; (二)所使用的设备依法取得相关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申请资料; (三)不完全具备条例规定的设置、使用相关设备的条件。 办理结果填写建议:对办理事项每一环节完成后产出的结果文件做出规范。 | 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退回办件整改。 |
是 (查看) |
决定 | 阿拉腾苏和 | 3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 审批通过;批审不通过,退回办件整改。 | 否 |
办结 | 马仲海、杨旭江 | 1个工作日 | 核实证照信息准确与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否 |
办理地点 |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1楼14-19号综合受理窗口 。预约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均可预约延时服务;1.预约电话:0479-8216934。2.线上预约:登录“蒙速办”app进行预约;3.现场预约: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导办台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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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10路公交车在锡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车 |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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