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简版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智能客服,快速解疑!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咨询电话 0475-8910813,0475-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5-12345
推荐服务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基本编码 000115014000 实施编码 11150500MB165053153000115014000
    实施主体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500MB1650531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17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查看详情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查看详情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查看详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土地开发用地审批手续
    审批结果样本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受理 审核 决定 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桑海涛 1个工作日 要件齐全办理 结果性文件
    审核 吴斯琴 2个工作日 符合办理要求 出具结果性文件
    决定 刘志军 1个工作日 符合标准 出具结果性文件
    办结 桑海涛 1个工作日 要件齐全,符合要求 出具结果性文件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侧,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12路、15路、57路、60路至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 常见问题
    开发国有荒山需要审批吗?
    需要
<< >>
选择地区

未找到所需城市提供该服务,

希望增加

指南评价

整体服务满意度:
受理条件清晰度:
材料清单完整性:
办理期限确定性:
办理地点清晰度:
0/200
- 收起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ICP备2000142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81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