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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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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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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咨询电话 0475-8910813,0475-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5-12345
推荐服务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基本编码 001015001000 实施编码 11150500MB165053153001015001000
    实施主体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500MB16505315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20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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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查看详情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查看详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审批结果样本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受理 审查 审批 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娄佳伟 1个工作日 查验收件材料是否齐全,印章处是否清晰,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查验收件材料无误后,交由领导审核批示。
    审查 肖海森 4个工作日 查验收件材料是否齐全,印章处是否清晰,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完善。 查验收件材料无误后,交由领导审核批示。
    审批 刘忠平 4个工作日 查验收件材料是否齐全,印章处是否清晰,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完善。 查验收件材料无误后,事项办结。
    办结 娄佳伟 1个工作日 总结领导批示内容。 事项备案办结。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侧,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12路、15路、57路、60路至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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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整体服务满意度:
受理条件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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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确定性:
办理地点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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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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