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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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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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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47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5-8910863,0475-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5-12345
推荐服务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基本编码 000119010000 实施编码 11150500011640345C3000119010000
    实施主体 通辽市水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500011640345C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29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全区通办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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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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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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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受理 审查 决定 办结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袁涛 5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回执 暂无
    审查 一一 10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查看)

    决定 袁涛 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暂无
    办结 袁涛 2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批文 暂无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12路、15路、57路、60路至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一)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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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整体服务满意度:
受理条件清晰度:
材料清单完整性:
办理期限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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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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