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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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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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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5-8910860,0475-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5-12345
推荐服务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基本编码 000117052000 实施编码 11150500MB162867613000117052000
    实施主体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500MB1628676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40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全区通办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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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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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办结 送达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 一一 1个工作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或不予受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一 12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合格或不合格

    (查看)

    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一一 1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合格或不合格
    办结 一一 1个工作日 送达审查意见 送达审查意见
    送达 一一 1个工作日 送达审查意见 送达审查意见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12路北线、12路南线、15路、57路、60路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 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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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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