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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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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咨询电话 0471-5332000,0471-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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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15000 实施编码 1215010046006374XW300011701500003
    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215010046006374XW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48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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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查看详情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移动端办理地址

    查看详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预览 预览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查看流程图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申请与受理 一窗受理工作人员 1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齐补证通知
    审查与决定 孙褀璐、勘验二科、 3个工作日 1、是否符合现场勘验条件;2、是否通过勘验、考核并形成意见;3、是否按要求整改完成。 现场勘验意见

    (查看)

    颁证 伏凌怡 1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3. 技术方案、报告是否合理、可信,符合相关要求,满足实际情况及相关技术规范; 4. 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准予行政许可; 5. 批复文书的拟办意见是否明确; 6. 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不予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一楼大厅F区6-1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3路、18路、10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南侧;

  • 收费信息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提交材料: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必要);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必要);3、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必要);4、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必要);5、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必要);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非必要)。7、补办申请(补办单位提交)(必要)8、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办单位提交)(必要)9、可提交的原证(补办单位提交)(必要)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http://sthjj.huhhot.gov.cn/ztzl/xzzt/decqgwrypc/202303/t20230327_1498679.html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要求,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 设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常见问题
    提交材料不符合审批要求
    补齐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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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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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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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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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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