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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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延续换证) | ||
基本编码 | 150117037000 | 实施编码 | 1215010046006374XW315011703700001 |
实施主体 |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215010046006374XW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22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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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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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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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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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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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供热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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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一窗受理工作人员 | 12个小时数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受理;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受理。 | 否 |
审查与决定 | 王冬冬、王敏、崔龙、罗莎莎、赵玉荣、安宏涛、张汉朝、张艳强 | 12个小时数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 否 |
颁证与送达 | 张艳强 | 1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审核通过的,颁发经营许可证照。 | 否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三楼大厅C区工程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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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 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公交线路:乘坐18路、10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 |
该事项不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监管部门要求其供热的范围内的用户必须提供供热服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规划部门在核发供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申请时如果没有企业资信证明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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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银行出具的企业银行流水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