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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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 | ||
基本编码 | 000114003001 | 实施编码 | 1215010046006374XW300011400300109 |
实施主体 |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215010046006374XW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26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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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跨市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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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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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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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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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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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一窗受理工作人员 | 1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审核 | 苏洁 | 2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办结 | 徐小杰 | 2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否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一楼大厅F区综合受理窗口1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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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公交线路:乘坐18路、10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南侧;乘坐100路、109路公交车到银河南街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北侧。 |
该事项不收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底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余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有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满足教学和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设立的学校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要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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