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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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 | ||
基本编码 | 150118052000 | 实施编码 | 11150100011520271N3150118052000 |
实施主体 |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100011520271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盟市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24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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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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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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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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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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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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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一窗受理工作人员 | 3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点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点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要点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否 |
审查与决定 | 魏正懋、石磊、程沛尧 | 4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备批复所要求的条件。 | 草拟批复文件或者制证,对于材料有缺陷需要订正或者补充的应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
是 (查看) |
颁证与送达 | 一一 | 1个工作日 | 依据审查决定环节意见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 | 证照用印、生成证照。 | 否 |
办理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 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一楼F区综合窗口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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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坐18路、102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南侧;乘坐100路、50路公交车到银河南街站点下车,政务服务中心在站点北侧。 |
该事项不收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须设立在本市市场监管、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二)在本市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运营机构、管理人员;(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序号:112。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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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需要提供书面委托书。 |
申请表负责人签名用私章或者签名章代替行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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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由负责人本人使用黑色签字笔签署,签名章或私章不能代替签名。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几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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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