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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标志说明的树立和记录档案的建立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标志说明的树立和记录档案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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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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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好差评

  • 办件评价:
  • 指南评价:
  • 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咨询电话 0475-8835333,0475-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047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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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标志说明的树立和记录档案的建立
    基本编码 150768001000 实施编码 11150500MB1563550Y3150768001000
    实施主体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500MB1563550Y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10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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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EMS资费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公布的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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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审核 决定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孟祥昆 5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审核 孟祥昆 50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查看)

    决定 孟祥昆 5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通过;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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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科尔沁体育中心北侧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12路、60路公交车行政服务中心公交站下车,向西步行100米

  •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即可,由行政机构申请,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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