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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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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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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咨询电话 0471-4617803,0471-5332071
  • 监督投诉方式 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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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信息 展开全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基本编码 150116016000 实施编码 11150100011521071J7150116016000
    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150100011521071J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盟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数量限制
    事项状态 发布 事项版本 14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中介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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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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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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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准予设置xx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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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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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审查 许可决定
    环节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受理 任智梅 1个工作日 要件齐全 受理
    审查 刘建国 3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 合格
    许可决定 刘建国 2个工作日 合格 做出决定
  •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请选择您的办事情形,我们将为您展示个性化的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三楼大厅B区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乘坐公交:18路、102路到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 收费信息

    该事项不收费

  • 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入河排污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1.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外,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污水的; 2.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 3.污水通过干涸沟壑进入河道的; 4.城镇污水处理厂设置的; 5.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设置的; 6.其他符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排放情形的。 其中: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设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入河排污口的改建,包括下列情形中的任一情形: (1)排放位置改变; (2)排放方式改变; (3)排放污水性质改变。 入河排污口的扩大,包括下列情形中的任一情形: (1)排放污水量增大; (2)污染物种类增加; (3)任一污染物数量增大; (4)入河排污口工程设施规模增大; (5)提高排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国家水资源保护方针及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常见问题
    使用范围是什么?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二)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 (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或委托主要责任主体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申请。 (四)已建成但无审核或登记手续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经排查整治及设置审核论证后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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