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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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基本编码 | 000120202000 | 实施编码 | 11150000MB1898430G2000120202000 |
实施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000MB1898430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56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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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查看详情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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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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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曹丽丽、孟建民 | 2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 | 材料齐全即可受理 | 否 |
审查 | 孟建民、曹丽丽 | 6个工作日 | 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 | 符合要求通过,建议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是 (查看) |
决定 | 王雨锋、王刚 | 3个工作日 | 审查通过,核发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 | 核发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 | 否 |
办结 | 曹丽丽、孟建民 | 2个工作日 | 按要求正常办结 | 邮寄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 | 否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2楼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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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坐3路、18路、60路、102路公交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50路公交车在银河南街站下车向北步行约450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0路、101路、109路、K6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 |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三、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非主要农作物如何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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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种子法》延续了原《种子法》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可不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强调种子基地监管的重心在主要农作物。《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此条规定,并没要求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新《种子法》要求,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实质合并,不再按生产或经营单独核发许可证,因此,凡是从事种子经营的,无论是主要农作物或是非主要农作物,都应当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也应提交种子生产相应材料,并考虑到保护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商业秘密,办法规定,副证将其种子生产地点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
许可证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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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办法》提出: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许可办法》设立副证的目的,主要就是减轻企业办证负担,简化许可机关审批程序。一方面,对于许可机关来说,副证变更实行形式审查,副证变更只需经办人签章即可,鉴于主证、副证为统一的有机整体,副证可不加盖许可机关印章;但考虑到各地行政审批改革进展不一,对确实不能当场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当坚持从简从快的原则,可进一步细化副证变更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办证企业来说,申请变更副证,只需提交《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与生产品种相关的材料即可,并确保与其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提交的信息一致,不必提交全部办证申请材料;同时,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 |
“两证”合一后,许可证将如何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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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种子法》要求,实行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需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副证载明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许可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但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要有一个许可证到期,种子企业就应当按新办法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申办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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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种子法》和《许可办法》规定,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的审核机关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机关由农业部调整为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时,考虑到其许可证全国有效,在许可核发前要求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可向核发机关直接反映,也可向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反映,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等。同时,根据《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以及自有品种,可以作为母公司申办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的条件。同时,为推动企业兼并重组、避免内部同业竞争、做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凡是母公司取得了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的,其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绝对控股子公司也不得申领与母公司同类作物的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 |
鲜食、爆裂玉米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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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由于鲜食、爆裂玉米属主要农作物,因此申请领取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品种条件外,可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D证)的许可条件办理,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常规种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审定品种,并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C证)核发许可证;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杂交种的,应当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并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B证)核发许可证。 |
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品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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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品种管理涉及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引种备案、品种保护等相关制度,品种保护主要是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私权”保护的范畴;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引种备案是品种市场准入的范畴。从品种审定又引申出自育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的选育单位只有一家)、第一选育人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排名第一的选育单位)、合作选育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有多家选育单位)。新办法在取消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许可条件的同时,增加了对种子企业“品种”的要求,符合我国种子企业的基本特征和现代种业的发展方向,在审核审批中必须严格执行。申请不同类型许可证,要求具备不同的品种条件。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C证)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D证)。《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这里大家需要注意,此条并没有要求”自育”或“受让品种权”。鉴于我国主要农作物常规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尚未完全保护,当前业界普遍认可品种选育单位,因此,申办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为品种选育人,或者与品种选育单位签订独家生产经营协议,无论该品种是否保护,均可认为符合该类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条件。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出台实施前,或者申请生产经营的作物尚未纳入品种登记范围的,可暂不要求企业具有相应的品种条件。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B证)。《许可办法》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此条规定明确列出了品种条件的3种情形,为并列关系,只要符合其中1项情形即可。关于“受让品种权的品种”,此品种必须是已经并正在有效保护的品种,也必须通过审定,申办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必须与品种权单位签订独家转让协议,可不要求变更品种权保护证书。3、育繁推一体化(A证)。《许可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此条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必须以办证企业名义审定的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品种;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必须以办证企业名义单独申请的保护品种。转让品种权的品种,不能作为育繁推一体化办证的品种条件。 |
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设施设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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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这些规定,核心就3条,一是企业的设施设备,可以是企业自有产权,比如有购置发票、房产证等;如果没有房产证,企业应当提供自有资产的证明。这条规定,主要是解决部分企业房屋产权办证难、办证时间长问题。自有资产的认定,要求相应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已列入企业会计报表,并附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二是推进种子企业集团化发展,集团公司下属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占股超过50%)的相关条件可以作为集团公司申请办证的条件。但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办公场所可以租赁,但需在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其他的设施设备不要求必须在企业注册所在地。 |
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人员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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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种子检验、科研育种等专业人员,这些人员是《种子法》规定的办证条件,但取消了对这些人员的资格考核。专业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设置自行安排,《许可办法》没有限制人员兼职,允许“一人多岗”。申办许可证时,申请企业提供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关于社保证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即可,由企业查询打印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提供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