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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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
基本编码 | 000120036000 | 实施编码 | 11150000MB1898430G2000120036000 |
实施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000MB1898430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22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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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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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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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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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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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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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王静 | 1个工作日 | 渔业法 | 通知 | 否 |
审查 | 王静 | 6个工作日 | 渔业法 | 通知 | 否 |
决定 | 王静 | 2个工作日 | 渔业法 | 通知 | 否 |
办结 | 王静 | 1个工作日 | 渔业法 | 通知 | 否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2楼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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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坐3路、18路、60路、102路公交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50路公交车在银河南街站下车向北步行约450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0路、101路、109路、K6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 |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重要提示:请办理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对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在上传电子材料的同时,将纸质材料同步邮寄(或线下提交)至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12楼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中心18-32号综合窗口),受理窗口将收到纸质材料之日作为申报成功的时间节点。咨询电话:0471-5332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33项,“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取消审批,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一般水产苗种场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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