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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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基本编码 | 000120189000 | 实施编码 | 11150000MB1898430G2000120189000 |
实施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000MB1898430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38 |
办事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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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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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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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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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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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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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曹丽丽 | 19个工作日 | 审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真实 | 评审意见 |
是 (查看) |
决定 | 曹丽丽、王刚 | 35个工作日 | 经现场评审和专家组评审,无异议 | 准予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否 |
办结 | 曹丽丽、王刚 | 2个工作日 | 证书已经核发,依法已经公告 | 生产经营许可证 | 否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2楼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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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坐3路、18路、60路、102路公交在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50路公交车在银河南街站下车向北步行约450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0路、101路、109路、K6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 |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规定数量;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防疫措施;有育种资料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农户自繁自养的仔畜、雏禽出售的是否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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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畜牧法》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