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
事项名称 |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首次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范围、改变或新增生产地址) | ||
基本编码 | 000120163000 | 实施编码 | 11150000MB1898430G200012016300001 |
实施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50000MB1898430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数量限制 | 无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事项版本 | 59 |
办事信息 |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查看详情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查看详情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MS资费表 |
审批结果 |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预览 预览 预览 |
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是否存在特殊环节 |
---|---|---|---|---|---|
受理 | 萨其仍贵、孙佳颖、鲁蓓、郝江宁、文占平、高红宇 | 2个工作日 |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 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 | 否 |
审查 | 萨其仍贵、高红宇、文占平、郝江宁、鲁蓓、孙佳颖 | 12个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 审查通过或不通过 |
是 (查看) |
决定 | 文占平 | 2个工作日 | 依据审查结论 | 作出是否核发农药生产许可的决定 | 否 |
办理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12楼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公交路线 | 乘坐3路公交车到敕勒川大桥站下车,十字路口东南角即到。 |
是否收费:否
该事项不收费
重要提示:请办理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对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在上传电子材料的同时,将纸质材料同步邮寄(或线下提交)至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12楼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中心18-32号综合窗口),受理窗口将收到纸质材料之日作为申报成功的时间节点。咨询电话:0471-533246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几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
---|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